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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02年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在广州市召开 2002年专委会工作会议于2002年1月26日至30日在广州市召开。学会各专委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和代表共54人出席会议。会议传达了七届二次理事会及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精神。按照国家民政部对学会分支机构进行复查登记的工作要求,对加强专委会工作和对学会分支机构进行复查登记工作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六个先进专委会在会上作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总结了2001年专委会工作,讨论了2002年专委会活动计划。颁奖表彰了先进专委会、优秀学术会议和优秀学术论文。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2002年专业委员会工作会会议纪要 2002年专委会工作会议于2002年1月26日至30日在广州市召开。学会各专委会的主任委员、秘书长和代表共54人出席会议。 会议由苏竹荆副秘书长主持。郑健超副理事长传达了中国科协书记处书记张玉台在1月22日在中国科协六届二次全委会上所做的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及中国科协《关于推进所属全国性学会改革的意见》。苏竹荆副秘书长传达学会七届二次理事会及七届三次常务理事会精神和陆理事长讲话。学会综合部主任崔文富传达了国家民政部对学会分支机构进行复查登记工作的具体要求。六个获1999-2000年度先进专委会称号的单位在会上交流了两年来的工作情况及学会工作中的体会。其它专委会也在会上积极发言、交流。学会学术部负责人严新荣汇报了学术部2001年的工作和2002年学术工作的思路。会上,颁奖表彰了先进专委会、优秀学术会议和学术论文奖。会议围绕2002年专委会工作思路,确定了有关工作计划。苏竹荆副秘书长作了会议总结,对专委会的工作特别是国家民政部对学会分支机构进行复查登记的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和安排。现将会议纪要如下: 一、通过交流专委会的工作经验,大家一致认为,作好专委会工作的重要经验,就是要坚持紧紧依靠挂靠单位,密切联系当前实际,认真研究分析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的特点,适应新形势开创性地办会。要围绕电力企业关心的问题,开展学术交流、咨询及培训等服务,要有效地发挥专委会专家群体的作用,为政府、电力企业服好务、只有这样才能确立我们在科教兴电中的地位,不断得到挂靠单位进一步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二、要作好专委会的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会,使专委会的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总部要求各专委会要以这次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复查登记工作为契机,加强专委会依法开展活动的意识,促进专委会的管理工作。各专委会要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对照分支机构不予登记的七条进行自查。总部再次重申:专委会内部各分专业必须以学会专委会的名义开展活动,在学会的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该坚决予以制止。同时,要按照民政部的要求认真核查分支机构设立的银行帐号,其是否合法应以民政部批件为准,不合法的,应立即取消。 各专委会要充分认识此次国家民政部对全国性学会的分支机构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复查总结及登记表要在2月28日前寄至总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委会的管理,会议对《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进行了修改(附后),请各专委会遵照执行。 三、会议讨论的2002年计划,经学会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会议要求专委会认真落实。特别是重点计划和学会总部今年的重点学术会议,要努力打造学会的精品会议和精品刊物,要保持学会学术权威性,国内学术交流要结合起来。今年学会总部主办的青年学术会议要办成品牌会议。每个专委会在今年要努力争创一个精品,不断加强专委会在本专业领域内的权威地位。学会刊物既要维护学术的严肃性和纯洁性,又要兼顾群众性,逐步扩大发行量。 四、实践证明坚持团结办会,进一步团结电机工程领域内政府部门、制造、生产、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等单位,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开放性地开展工作是搞好学术交流的有效途径。今年总部还积极支持各专委会和省级学会之间联合办会。各专委会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鼓励专委会建设各自信息网站,时机成熟时与总部网站建立链接,做到沟通信息、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建立良好的学会外在形象。 各专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对学会的发展前景充满信心。认为学会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会的思想,紧紧依靠挂靠单位,进一步联系实际,讲求实效,团结广大会员,充分发挥学术和专家优势,努力实现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影响力和凝聚力。 会议感谢承办会务工作的广东省电机工程学会。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下称本会)章程》,为使本会所属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其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会为便于开展学术交流,根据专业或学科分类,设立专业委员会,或根据多个相关专业或学科的共性需求,设立分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以下统称专委会)是本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工作机构,在本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本会工作总部管理。专业的划分以便于组织学术交流为原则,不受行政分工限制。各专委会下面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要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专委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国内外高水平、高质量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电机工程科技进步。其主要内容为: (一)掌握本学科或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向,制订该学科专业的中长期学术活动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专委会科技工作者对电力工程、电力设备制造工程和用电工程中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技术政策建议;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 (五)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本专业优秀论文的评审和推荐; (七)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八)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举办科技展览,科技文献的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九)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十)专委会可根据自身条件的需要,结合本学科或专业的特点,开办科技咨询服务经营机构,提供有偿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以增强活力; (十一)根据本会《团体会员接纳与管理实施细则》接受学会总部的委托发展团体会员,做好对团体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会根据电机工程专业或学科的发展或电机工程中亟待研究开发的重大课题的需要设立专委会。其设立由本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由有关发起单位及专家向本会工作总部提出申请,经本会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备案成立。 由于学科发展、专业演化导致专委会失去设立的意义或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时,本会将根据专业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该专委会与相关专委会合并或终止其活动,由工作总部提出专委会合并或终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进行合并或终止活动并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备案。 第六条 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专委会的组成要从学术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年轻化及发展横向联系等方面考虑。专委会的委员规模原则上不超过50人。 第七条 专委会成员由有关单位提名推荐,经过充分协商,报本会工作总部审核、同意后产生,由本会核发聘书。 第八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2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及秘书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所在挂靠单位推荐或提名,报本会核准聘任。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并热心学会工作,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队伍,原则上应是在职的专家。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专业在国内有影响的专家。秘书长应由熟悉本专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十条 专委会应定期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术活动应坚持少而精、重在实效。鼓励各专委会之间、与各省级学会及其它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实行挂靠单位制度,挂靠单位应是专业学科牵头、归口或技术力量较强并热心学会工作的单位。挂靠单位领导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并给予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同时,专委会要努力通过学术活动帮助提高挂靠单位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专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中应有挂靠单位的有关领导成员。 第十二条 专委会任期四至五年。专委会应按期换届,换届事宜需先报本会工作总部同意,换届工作由专委会主持、本届专委会可对下届委员会选进行推荐。专委会的换届改选应按本条例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每次换届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更迭,并保持半数以上的中青年,专委会主任委员一般可连续担任两届。对热心学会工作、国内有名望的专家不再担任专委会委员工作时,专委会报本会工作总部同意可聘为专委会顾问或专委会名誉委员。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并协助搞好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者,则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十五条 专委会应加强对设立的咨询机构的管理,并接受本会工作总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专委会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工作总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优秀学术会议申请和优秀论文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会工作总部学术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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